编辑同志:我们公司一工程项目已与发包方进行了竣工决算,签字认可。后我公司发现因工作失误,还有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未列入决算汇总表。幸亏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费用可另行处理,而发包方认为既然已经决算了,双方都签字认可了,不应再追加计算。请问对于未列入决算的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我们能否起诉,法院会支持吗? 读者:丁磊
丁磊读者:发包方与施工方在进行工程决算时,对决算的内容是否包括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属于合同自由的范畴。本案中,因施工方工作人员失误,未将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列入决算汇总表,尽管已经决算,但是对未列入决算汇总表的延误工期损失,是实际存在的,根据合同约定,作为“决算后另行处理的其他费用”处理并无不当。因此原告方可另行起诉,并不因为决算已经双方认可就不再计算延误工期损失,这也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