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宗胜
宗胜读者: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据此,如果公司能证明该员工不适合从事原来的工作,应依法给他调换工作岗位。如果你公司履行了以上义务后,李某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其已经不具备在你公司工作的职业能力,公司有权依照上述程序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