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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0-15 15: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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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强、张兵、黄亚奇、合肥星泓金融城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耀、王登友诉被告王强、张兵、黄亚奇、合肥星泓金融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0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成山:本院受理原告固镇县海涛机械厂诉被告吴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7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刚: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修松:本院受理原告杨修雨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登平、余超:本院受理原告马业凤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守同:本院受理原告郭学习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有余、李静:本院受理原告赵光安诉被告王有余、李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湖北沐梓任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湖北沐梓任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5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强、方剑:本院受理原告陈应胜诉被告尹强、方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思宝、安徽中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雪亮诉被告高思宝、安徽中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凡凡、合肥永达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化雨诉被告胡凡凡、合肥永达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道甫、阚玉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肥东华谊保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丁道甫、阚玉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朗德电子器材经营部诉被告吴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玉柱:本院受理原告庞德超诉被告王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6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楚瑞宝、余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楚瑞宝、余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6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青岛开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青岛开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5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殷浩坤、李倩、杨昕:本院受理原告杨乾文诉被告殷浩坤、李倩、杨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9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陵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红梅:本院受理吴祥凑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6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十一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恩玲、程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许恩玲、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3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明财、范晓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孙明财、范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3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晓婷:本院受理原告何书勇诉被告曹晓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6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忠义、高成云: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3627号原告戴永华诉被告刘忠文、高成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杨、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4543号原告史冬梅诉被告许高俊、许杨、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八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兆玉:本院受理原告张传明诉被告金兆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文俊、陈廷花:本院受理原告韦章银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8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先宏、孔月红:本院受理原告董小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华磊:本院受理原告董良顶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福贝建材商行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容婉仪、张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琪、杨发廷、安徽映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晓莉、吴邦柱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金菊、滁州市陆源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晓卫:本院受理原告杨连基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9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长金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潘明波:本院受理原告李刚诉你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如朋: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3639号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如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先军、王传英:本院受理原告(2017)皖0111民初3982号原告胡先菊诉被告周先军、王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昌兵: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4993号原告阚伟诉被告孙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本红: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3636号原告朱克翠诉被告王本红、陈庆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六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4441号原告合肥市远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俊松: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4835号原告孙国庆诉被告韦俊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4083号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娟:本院受理原告张凤银诉被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王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力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甘霖:本院受理原告董万生诉被告甘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971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湘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贤萍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2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海生:本院受理原告吴国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国军:本院受理原告单明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乔森:本院受理原告徐小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达琦、李明:本院受理原告陆小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毕重文:本院受理原告梅东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发、卢艳:本院受理原告陆小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浩:本院受理原告陈若彪诉被告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若彪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4万元、利息64560元(利息从出借之日暂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并自2017年5月13日起按月2%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律师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军:申请执行人雷经华与被执行人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燕飞、胡军、陈军: 原告王舒梅诉被告胡燕飞、胡军、陈军、许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舒梅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213000元(利息计算以27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14年1月1日暂计至2017年5月1日为216000元,被告已支付利息3000元,暂计利息213000元,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军、陈军:原告袁红诉被告胡军、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红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6500元(利息计算以1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自2013年12月5日暂计至2017年5月5日为61500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暂计利息56500元,以后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晓亮、李明:原告陈可元诉被告李晓亮、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6)皖0103民初8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晓亮、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可元借款本金40000元、逾期借款利息10275元(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2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12月6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6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李晓亮、李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幻景沙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袁宇:原告合肥庐阳区胜邦铝塑门窗加工厂诉被告安徽幻景沙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袁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皖0103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幻景沙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区胜邦铝塑门窗加工厂租金79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6880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暂计至2017年1月19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庐阳区胜邦铝塑门窗加工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8元、保全费4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538元,由被告安徽幻景沙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世明、孙素月、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帝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方振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业寿与被执行人丁世明、孙素月、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帝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方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 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涛:本院受理原告杨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3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要求被告江涛立即归还拖欠本人的借款5万元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童勇:本院受理原告焦飞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9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超诉你房屋租赁a合同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玉明、浦天杨诉你房屋租赁合同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葛茂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秋燕、桑康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国良:本院受理原告房礼祥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全彬: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全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旋:本院受理原告谌谋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13327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的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2月22日的利息为18132元);二、本案诉讼、保全、担保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丁学来、郝志云、罗本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学来、郝志云共同支付原告货款44109.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6449.7元,合计90559.6元(其中违约金46449.7元是自2011年9月21日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分段计算,之后违约金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罗本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学来、郝志云、罗本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学来、郝志云支付原告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23652.26元,担保管理费用以13439.21元,合计37091.47元(其中担保管理费用13439.21元是自2014年8月29日分段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之后担保管理费用以23652.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罗本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立刚、胡楠楠:本委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你方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246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2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4日
遗失声明
▲许春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341021250795),声明作废。
▲赵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341021250761),声明作废。
▲吴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341021250793),声明作废。
▲吴智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341021250763),声明作废。
▲郭海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341021281184),声明作废。
▲刘秘秘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341021250802),声明作废。
▲肖立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341021250743),声明作废。
赵仁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341021250760)正副本遗失,声明作废。
▲黄山中锦物流有限公司证号341021202021,车号皖JG756挂,声明作废
▲黄山市歙县鸿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证号341021255558,车号皖J7620挂,声明作废。
▲广德东煜制衣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28456)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340026—X)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腾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18287)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