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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纠纷不适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0-18 09:29:12

编辑同志:我购买了一家单位的集资房,后产生纠纷,我想退房。听说单位集资房不属于商品房,适用法律与商品房不同。请问像我这样购买单位集资房发生的纠纷适用什么法律呢? 

读者:毕勇

毕勇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适用范围明确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向社会公开出售的买卖行为,出卖人主体只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商品房买卖合同,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单位集资房不属于商品房,若双方发生纠纷,不适用上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应当按照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