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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前达成的实质内容协议 与中标后的补签合同均无效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0-18 09:29:53

编辑同志:某工程公司与发包方在招投标之前进行磋商,形成了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后又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基本一致,应当如何认定该协议和合同的效力?

读者:肖河

肖河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可见在进行招标投标之前就在实质内容上签订协议,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属无效。而中标后补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基本一致,同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也应无效。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