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承建一处工程时,与发包方达成了以房抵付部分工程款的协议。后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请问我们此前达成的以房抵付部分工程款的协议是否有效?
读者:许怡
许怡读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发包人都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是否受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应综合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判定。本案以房抵付部分工程款的协议,为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以房抵付部分工程款的协议属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立法精神,应承认其效力。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