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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强奸等数罪被判十七年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0-23 14:50:47

25岁的李某某,虽然年龄不大,可已有了“三进宫”的历史。

最近,李某某又因绑架罪被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2017年10月5日中午,李某某与其女友吕某等人在颍上县城北新区颍阳美食城二楼用餐,因吕某与经营店铺的程某发生纠纷致李某某心生不满。当日14时许,李某某持折叠弹簧刀到程某店铺滋事,得知程某报警后逃离现场。颍上县公安局巡防大队、中山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李某某在颍阳路与顺河北路交口处搭乘一辆红色出租车逃离,出警人员随即驾车追赶。为逃避抓捕,李某某持弹簧刀威胁出租车驾驶员郭某按照其指定的路线加速行驶,当出租车行驶至颍上县顺河南路与中心东路交叉口处时,因路口车辆拥堵出租车无法继续前行,李某某下车向南逃跑,在逃跑过程中撞倒张某驾驶的二轮电瓶车,电瓶车上载着11岁女孩。为抗拒抓捕,李某某持刀绑架小女孩,与民警对抗20余分钟,后民警将李某某制服并成功解救人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为抗拒公安民警抓捕,绑架未成年人为人质,在闹市区与公安民警对峙,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审理中,法院还查明:2016年7月3日晚,李某某还强奸了一名幼女王某。2017年四五月份,李某某又通过小广告伪造、购买了两张二代居民身份证,供其与女朋友吕某找工作使用。经查两张身份证属假证。

法院经审理,李某某在2015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