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16年9月,徐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期限2年,我父亲老孔为徐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今年7月我父亲去世。今年9月借款到期后,徐某没还款。王某认为我是老孔的法定继承人,我应当在继承我父亲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问我有义务为父亲承担保证责任吗?
读者:孔秀勇
孔秀勇读者:《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七种情形,包括债务清偿、合同解除、抵销、提存、债务免除、混同以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情形,死亡显然不属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相应的,保证合同债务不随着保证人的死亡而自然终止,除非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据此,对老孔生前所担保的30万元借款及利息,你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