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单位作为分公司与另一单位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该合同由总公司审批后生效。该合同后来大部分已经实际履行了,但是由于人员变动,没有办理总公司审批手续。现在对方单位提出该合同未经总公司审批,不符合约定,属于无效合同。请问这种说法能否成立?
读者:包浩
包浩读者: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单位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如果该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及时报请上级单位审批义务,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大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但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探矿权、采矿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经过审批的除外。本案所涉及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上级单位批准后生效的情形,虽然未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审批,但因该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且已大部分履行,因此不影响认定合同有效,对方单位的说法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