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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合同 1/5款未付 一方可要求解除或支付全款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0-26 09:51:00

编辑同志:经朋友介绍,我接手了一项建设工程。我和发包方约定,对方可分期支付工程款。后因资金原因,剩余工程无法进行,我准备提前解除合同,对于已建工程,对方已分期支付小部分工程款,尚欠大部分工程款。请问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我能否请求发包人一次性提前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

读者:吴强

吴强读者:建设工程分期付款的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可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即“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合同要解除,可参照上述规定。本案中,对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显然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可请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