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家住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孙某明知上窑山封山禁采,仍开采山石获利,潘集区胡某明知非法开采的山石而收购。近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并对赃款15.54万元、违法所得6万元及扣押在案的山石予以追缴。宣判后,孙某、胡某均未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12月,孙某明知淮南市大通区上窑山封山禁采的情况下,仍在上窑山非法开采山石3700吨左右,并将其中开采的1800吨左右的山石出售给程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6万余元;将其中开采的900吨左右的山石出售给孙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将其中开采的1000吨左右的山石出售给孙某乙(另案处理),非法获利2万余元。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山石市场价每吨42元,孙某非法开采的山石价值15.54万元。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孙某、杨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上窑山非法开采山石,程某、方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孙某等人非法开采的山石贩卖至胡某处。胡某明知程某等人贩卖的山石系他人在上窑山非法开采,仍多次收购1万余吨,价值40余万元,后将部分山石加工出售,获利6万余元。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矿3700吨,价值15.5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胡某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仍收购1万余吨,价值4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浩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