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凤阳人王某终于在法院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前,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债权人支付了借款利息31000元。至此,凤阳法院的这起执行案顺利执结。
王某与胡某系朋友。2015年3月,王某向胡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2%,借款期限至2015年年底。2017年7月,胡某与王某结算,截至2017年6月王某尚欠胡某50000元本金及25000元利息未予偿还。王某承诺于2017年7月将上述所欠本息还清。但约定期限内,王某并未偿还所欠本息,胡某诉至凤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在法定期限内偿还10000元借款本金及31000元利息。法定期限结束后,王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胡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王某偿还借款10000元,但利息31000元一直未予偿还,且心存侥幸,以各种理由推诿。在多次上门执行无果后,凤阳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传唤到法院,并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在强制执行的压力下,10月19日,王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31000元执行款。
·吴维维 张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