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中国早在战国时代就已经有了发达的神判传统,为什么在日后的司法发展历程中并没有发展出如欧洲那般发达的神判法,反而只留下了獬豸(xiè zhì)这一图腾呢
江隐龙
中国的法律器物中,除了法袍、法槌、法徽以及古韵森森的“青铜法典”朕匜之外,常常还有一尊神兽雕塑,这尊神兽便是獬豸。
獬豸又称“廌(zhì)”“触邪”或“直辨兽”,相传体形似羊、黑毛独角、能辨曲直,见人争斗时能以其独角触“不直”者,故成为法律公平正义、法官明察秋毫的象征。在中国民间传说中,被誉为“司法鼻祖”、助尧舜禹推行五刑的皋陶在“判决有疑”时便求助于獬豸;而汉字“法”字的古体写法为“灋( )”,这里所包含的“廌”正是獬豸。
对于古体的“灋”字,许慎《说文解字》中曾有如下解读:“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里不仅指明了獬豸与法律的关系,同时也指明了獬豸“触不直者去之”的特性。
“触不直者去之”六个字包含了审判与惩治的双重含义。“触不直”是审判,而“去之”是惩治,其中包含了主动司法、审执合一传统司法精神——欧洲文化中的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Justitia)也正是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利剑。
不过,在中国神仙体系中,作为一个“职业型”神兽的獬豸还真是一个异类。一方面,中国久受儒家世俗倾向熏陶,所拜神祇大多与世俗欲望相勾连,如财神、寿星、社王爷之类;再如管仲、关羽等“职业化”倾向明显的神祇,也大多保一行一业之平安,如獬豸这般以“别曲直”为单一诉求的崇拜几乎是绝无仅有;另一方面,中华文化与欧洲文化不同,在其流变中并没有孕育出发达而持久的神判传统。那么问题出来了:獬豸这一形象是如何产生,又是如何在中国传统神话中“立足”并成为法律精神图腾的呢?
关于獬豸最早的记述,应当出于《墨子·明鬼》中一则关于“王里国诉中里徼案”。说齐庄君手下有王里国、中里徼两位臣子产生了争执,“讼三年而狱不断”,齐庄君无奈,于是求助于“神判”。王里国在陈述其“诉讼请求”时,“神羊”没有反应;等中里徼陈述其“答辩意见”的时候,话未说完,“神羊”便“起而触之”将他的脚折断了。这一则故事基本能够诠释獬豸的起源正是以“神羊”为载体的“神判”。
然而,矛盾也恰恰出在这里。古代欧洲渐次发展出了诸如沸水神判、冷水神判、热铁神判、吞食神判等林林总总的神判法,如果中国早在战国时代就已经有了发达的神判传统,为什么在日后的司法发展历程中并没有发展出如欧洲那般发达的神判法,反而只留下了獬豸这一图腾呢?
在中国古代司法模式中,决疑的基础不是神灵之意而是诉讼双方的言辞证据。《尚书·吕刑》中有“五辞”:“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周礼·秋官·小司寇》有“五听”:“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从思辨方式来看,“五辞”“五听”代表了更为先进的辩论式“决疑”,而这一模式明显要比神判法更为先进。
《史记》中还有一个“李离伏剑”的典故。李离为春秋时期晋国的法官,因断案失误错杀好人而自判死罪。晋国国君出言相劝,李离的答复是“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
从中可以看出,晋国关于法官审判责任的法规已经相对完备,正所谓“理有法”;同时法官审判依靠的是听微决疑,这里的“听”自然是“五听”。如果说晋国的法律制度已然如此发达,那同为春秋“五霸”之一的齐国会如《墨子》所说的那样服从于神判吗?
其实答案可能也很简单。首先《墨子·明鬼》引用这一故事只是为了证明鬼神的存在而非神判,其重点在于“明鬼”而非神判;其次案件前提是“讼三年而狱不断”——如果一个案件经历了三年法官还无法决疑,那说明以当时人类的智慧已经很难确定案件的结果。这种局面或者导致法官拒绝裁判,或者只能将正义的标尺交付于神判。也就是说,獬豸出场是齐庄君在无法决疑的情形下使出的“没有办法的办法”。
所以,《墨子》并不与《尚书》等文献的记载相冲突,反而说明在裁判制度已经相当成熟的法制环境下,神判法的使用只是一种带有无奈色彩的补充。在人类刑侦技术与审判技术并不发达的时代里,神判法的确有其实用上的优越性,比如成本低、效率高,而当人类文明发展到能够通过用理性的方式决疑的阶段时,“神判”自然会渐渐退出历史舞台。
其实,獬豸仅仅是文化意义上的图腾,古代中国并没有因为獬豸崇拜而滑入神判的渊薮,而是继续以“五辞”“五听”等制度为基础,构造了蔚为大观的中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