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出借现金 应有现金已支付事实证据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1-20 09:24:22

编辑同志:刘某曾向我借款50万元,我支付现金后,刘某向我出具了借条。因到期未能清偿本息,我提起了诉讼。岂料法院近日却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刘某虽然承认借条为其所写,但却否认我已支付现金,而我又没有证据来证明已支付现金的事实。请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读者:李艳萍

李艳萍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大额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人否认已经交付现金,出借人仅凭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不能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而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只有出借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具有高度可能性时,才能被视为完成了证明责任。同时对民间借贷事实的真假,法院还会通过一系列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等来进行。由于你只能提供刘某出具的借条,而刘某又否认你已经支付现金的事实,你又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加以佐证,导致法院根本无法通过综合判断来确定你出借的现金是否已交付的事实存在,因此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颜东岳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