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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扶梯致伤幼儿 父母看护不力也应担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1-20 09:27:32

编辑同志:三个月前,我带6岁的孩子去一家超市购物时,孩子的左脚尖不慎被卷入超市扶梯边缘和裙板之间的夹缝,导致尾脚趾连肉带骨被夹断绞烂,落下残疾,事后我多次要求超市给予赔偿被拒。超市认为其已在扶梯边贴了安全警示告示,是因我对孩子疏于管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更何况我孩子并非消费者,只能自食其果。请问超市的说法对吗?

读者:周晓蓉

周晓蓉读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超市、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经营者不仅对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其他受害人受到的人身伤害”损失同样必须担责。超市对自动扶梯边缘和裙板之间夹缝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消除,未派人监管,属于未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招贴告示的目的在于规避自身责任,依法属无效。同时你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你未尽到责任,也有过错,依法可减轻超市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