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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一镇党委副书记涉贿1734万余元受审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2-14 10:46:07

法治安徽网讯 12月10日,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党委原副书记、滁州市昌达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朱龙余涉嫌受贿1734万余元一案,在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据指控,被告人朱龙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滁州市天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昌达石油公司负责人刘某某、韩某谋取利益,收取张某某土地、房产,价值1664万余元,收受刘某某、韩某二人贿赂70万元。

其中,2000年上半年,乌衣镇准备对昌达集团改制,朱龙余找到张某某让其购买昌达集团,称昌达集团资产主要为土地和房产,均为优质资产,并承诺在资产评估时压低价格。同时,朱龙余还告知张某某,昌达集团只需少量土地房产就可抵消银行420万元贷款,自己还可以做镇党委书记赵某某和镇长李某某工作,在评估价基础上再优惠,力争分期付款,收购昌达集团后,还会将昌达集团的80余万元账外资金移交给张某某。2000年8月25日,朱龙余代表昌达集团以昌达石油公司、昌达汽车修理厂的部分土地房产与银行签订了抵贷协议。朱龙余向乌衣镇党委、政府隐瞒了420万元债务已处理完毕的事实,在资产评估时仍将该笔贷款作为负债填报,为张某某谋取利益。之后,朱龙余用昌达集团资金分别向赵某某、李某某行贿,经乌衣镇党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将昌达集团净资产492万元降为400万元出售给张某某,分7年付清。

为了感谢朱龙余,张某某送给朱龙余4块土地和一处房产。同时,朱龙余与张某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资产分割协议,以掩盖受贿事实。

另据指控,1999年下半年,昌达集团下属昌达石油公司改制出售。在昌达石油公司竞标出售过程中,朱龙余动员其他竞标人放弃投标,让刘某某、韩某以200万元顺利中标。事后,刘某某、韩某决定让朱龙余以干股形式入股昌达石油公司。2000 年至2006年,两人以分红名义多次送给朱龙余现金共计7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龙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34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朱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将择期宣判。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