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可过了一周,公司却借口我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将我解聘,并拒绝说明理由。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李桂芳
李桂芳读者:《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只有两年,依法试用期不超2个月,公司规定了3个月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公司在你试用期满前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试用期满后一周才借口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决定将你解聘且拒绝说明具体理由的行为,同样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颜东岳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