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日前,池州市贵池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六年。
2015年6月9日,池州市江之南公司成立,被告人汪某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12月5日,因工作交接汪某获得了公司的所有对公账户网银盾、公司公章及财务章,并兼任江之南公司出纳。2016年12月14日至2018年6月8日,汪某利用职务便利,从江之南公司建设银行对公账户挪用公款69笔至其个人建设银行账户,挪用数额共计3255000元;2018年7月2日向安徽省江南集中区管委会纪工委退还了235000元。
经查,被告人汪某挪用公款数额2995320元,其中2232000元被其用于赌博非法活动;76332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身为国有独资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唐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