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有不少人认为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也有人认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请问法律法规对此有无明确规定?
读者:王松
王松读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中扣除;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可见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保证金的退还时间直接挂钩,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当依约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并非保修期满才退。如工程质量保证金已退,保修期尚未届满,则承包人应当继续履行保修义务。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