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去年从某公司项目部承接了一项工程,工程竣工后,我向该公司讨要工程款,该公司将他们在另一工程上的18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我,听说另一工程的发包单位现在面临破产。请问转让给我的该180万元债权是否享有该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读者:汪敏浩
汪敏浩读者: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参照该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其为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受让人基于转让而取得该项工程款债权,因而亦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廖春梅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