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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损害 自担一成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1-22 14:38:21

朱磊从事货车运输,雇佣郑飞为其押车。因一工地需用吊塔,朱磊便和郑飞一起去工地运送吊塔部件。在帮助卸车时郑飞被砸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108963.57元。在郑飞住院期间,朱磊在为郑飞垫付了医疗费67160.24元后,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等其他费用。

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郑飞将朱磊起诉到法院,要求朱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52318.93元。

法院审理认为,郑飞是朱磊的雇员,朱磊应对郑飞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但考虑到郑飞是成年人,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理应注意自身安全,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和损害后果应有所防范。由于郑飞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受伤,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故法院依法酌定郑飞对其自身损失应承担10%责任,朱磊承担90%责任。判决朱磊应赔偿郑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7087.04元,扣除朱磊已支付款项,朱磊还应赔偿郑飞69926.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