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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借款担保 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1-22 14:35:20

编辑同志:周某因生意周转,向王某借款20万元,并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无力偿还,将以该房屋拍卖款与借款本息的差价抵债。后周某到期无力还债,也不愿意以房抵债。请问王某是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还是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

读者:陈苗

陈苗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可见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不能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本案约定以该房屋拍卖款与借款本息的差价抵债,属于有效约定。应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有利于纠纷解决、化解矛盾。

李德勇 颜东岳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