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小吴因头碰到桌角而送了性命,是意外还是自身疾病引起?因与保险公司不能达成一致,小吴家人起诉保险公司,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小吴家人保险金30万元。1月14日,保险公司依约履行了给付义务,小吴的家人拿到了保险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的一天,26岁的小吴外出和同学聚会。吃饭的时候,小吴低头去捡筷子,哐当一声头碰到了桌角,大家都没放心上,哪想到小吴却因此送了性命。家人想到曾为小吴购置了一份保额30万的意外险,于是便联系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小吴的家人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田家庵区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小吴的死亡原因究竟是意外伤害还是自身疾病形成争议。保险公司辩称,小吴购买的该种意外伤害保险只有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情形,才能给付保险金,而小吴属于因自身疾病造成的死亡,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情形,所以不能给付保险金。小吴的家人则认为小吴生前身体健康,不存在疾病猝死的可能,是意外死亡,所以保险公司依约应当给付保险金。其次,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并未说明只理赔因意外造成的死亡,而是表示只要是死亡都赔,不分情形。
为查明案件事实,小吴家人申请了司法鉴定,保险公司表示同意。法院委托了相关鉴定机构对小吴的死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小吴属于意外伤害死亡。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小吴家人保险金30万元。
(陆彬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