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公司在我离职时要求签一份离职协议。离职协议载明了补偿金数额等内容。其中有“公司未拖欠某某任何劳动报酬,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的条款。请问离职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读者:乔鹏
乔鹏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据此,如果离职协议侵犯了劳动者的基准性权利,诸如劳动者自愿接受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工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权等;或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诸如劳动者若以不接受某项条款,就不批准辞职或不给转移档案等,那么就无效,劳动者有权反悔。对于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离职协议,劳动者有权请求撤销。如果你与公司所签订的离职协议不具有上述情形,那么该离职协议就有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