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徐某2年前向我借款50万元,由于逾期未还,法院判决她在1个月内还清本息。在我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说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我经打听得知徐某的丈夫吴某名下有一处价值160万元的房产。请问我能否要求法院拍卖吴某名下的房产还债?
读者:黄敏霞
黄敏霞读者: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能直接处分案外人的财产。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也不得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就本案而言,法院能否拍卖吴某名下的房产,涉及到两个事实:一是该房产是否属于徐某和吴某的共同财产;二是该5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这两个方面事实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认定。因此,你不能要求法院拍卖吴某名下的房产,而必须另行起诉吴某对该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法院经审理,如果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徐某个人债务且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的债权就暂时无法实现,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