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花2988元为父亲买了一部手机并到快递公司邮寄,被快递公司丢失。我要求快递公司全价赔偿,但对方声称因我未保价,按快递单记载的条款,对未保价邮件只能赔偿快递费的3倍。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罗铭
罗铭读者:快递单上一般有类似“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缺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3倍”的协议条款,这种条款是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因此对未保价的快件在丢失、损毁后的赔偿问题,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关键要看快递公司是否就格式条款向寄件人作了说明和提示。如果没有,那么该条款应为无效,应按手机实际购买价赔偿。如果快递公司能够证明其已履行了说明义务,那么赔偿额至多是邮费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