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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烟花爆竹禁放《条例》下月施行 春节期间主城区全面“禁放”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1-25 16:32:21

法治安徽网讯 今年春节期间,马鞍山主城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并在此期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违反“禁放”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数额不等的罚款。

1月22日下午,马鞍山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任仕金发布关于《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市公安局副局长徐平发布2018年禁放工作回顾及2019年贯彻《条例》落实禁放工作举措,市司法局副局长李险峰发布《条例》宣传情况。

《条例》内容共22条,对禁放区域、场所、时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违反禁放要负的法律责任,烟花爆竹替代物管理,以及重大公共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分级管理和许可等做出明确规定。

依据,除主城区之外,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人民政府应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场所、区域。《条例》还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宾馆、酒店的经营者,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劝阻无效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马鞍山市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探索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管理工作。2018年5月1日,随着《马鞍山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出台和实施,马鞍山主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萧然 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