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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协商离职 应支付补偿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2-01 09:00:04

编辑同志:我与公司签订了6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已履行了5年。一周前,公司与我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彼此签订了《离职协议书》,其中提到公司已付清我全部工资,我不得另行要求任何款项。后经人提醒,才知公司应向我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但我向公司要求时,公司以《协议书》已签为由拒绝。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吗?

读者:姚丽丽

姚丽丽读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依据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和你对法律的不知情,剥夺你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回避自身义务,主观上存在恶意。放弃经济补偿并非你的真实自愿,公司以《协议书》已签为由,拒绝经济补偿,显失公平,依法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