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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两者应为共同诉讼人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2-12 09:42:56

编辑同志:去年下半年,我将我的个体小超市转让给周某,还来不及办理营业执照手续变更。今年年初,我被一家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请问周某是现在的实际经营者,公司起诉我有何道理?

读者:刘大力

刘大力读者:为防止有些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将执照转包或者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或者以更换字号的方式,逃避债务及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你被列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你们之间应及时办理转让后的营业执照相关手续,至于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由法院判决确定。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