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委托一家房产中介机构出售一套住房,虽然中介也联系了几家买主,但一直没有谈拢,我就取消了委托。但这家中介机构提出,让我支付1500元报酬。请问我是否应该支付这1500元报酬?
读者:于浩
于浩读者:根据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报酬是居间人提供服务成果的对价。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可见居间合同未成立,委托人可不付报酬,但如果居间人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你可以不支付这1500元报酬,但可支付该房产中介机构在联系卖家时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