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五年前,村民蒋某因外出打工,将自己的两间砖房、10亩承包地转让给邻居谢某耕种。前不久蒋某的这块承包地被征用,蒋某、谢某都主张这笔补偿金,请问这笔经济补偿金应发给谁?
读者:吴京
吴京读者:依《农村土地承包法》,蒋某将其承包的耕地转让给谢某,实际上转让的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的补偿。其主要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还有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这些补偿费大部分应发给对土地实际投入的经营者即受让人谢某。因此依法该土地虽然仍属蒋某,但土地补偿金应发给谢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