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和老伴一起与儿子签订赠与合同,把房屋过户到了儿子名下。合同还约定:我们对所赠与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直至去世。前不久儿媳刘某殴打我并撵我滚出该房屋,我们现在十分后悔。请问我们可否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合同?
读者:张全贵
张全贵读者:《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你们一直在所赠与的房内居住,说明儿子履行了合同义务,儿子并没有对你们实施侵权行为。虽然儿媳刘某打骂你,但她并不是受赠人。因此并没出现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