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一直未婚,40岁那年收养了一个孩子,把他改跟我姓王。后小王在东北某市读完大学后留在当地工作。2010年我退休,当时每月的养老金够我花销。近年来因看病吃药,入不敷出,遂要求小王给赡养费。可小王说2010年我年满60周岁时没有主张赡养费,如今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已不受法律保护了。请问小王的说法对吗?
读者:王恒慎
王恒慎读者: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老年人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是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的。所以你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要养子支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