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顾某任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547万元。违反《公司法》、省供销社制度、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其他公司和个人提供借款或担保,致使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遭受人民币2.472亿元的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5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顾某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归案后,顾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到案接受调查后,虽然主动交待了组织上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547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但其在庭审中推翻了在调查机关的全部供述,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不能认定为自首;在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已追缴赃款人民币80.021611万元,虽然顾某认为不是赃款,但对其受贿犯罪量刑时可以酌情考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胡庆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