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春节假期届满后,外地工友李某因家中有事无法按时回厂上班,打电话给我让我为其顶一个日班。碍于情面我答应了,因为厂里也经常有类似情况。不料在搬运产品时,因地滑跌倒并造成胸椎骨折,由于我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加之工厂也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要求工厂垫付,但工厂认为我未经批准擅自顶班,不能构成工伤。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黄燕玲
黄燕玲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你系未经工厂批准而擅自顶班,但这并不排除你具有工厂职工的身份、所从事的工作同样是为了工厂的利益,照样能为工厂产生经济效益,加之你顶班也是出自善意,对伤害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更何况工厂也并非明令禁止工友间的相互顶班。因此工厂必须承担你相应的工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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