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春节期间,我丈夫在从老家父母处驾车返回公司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全责。由于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我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公司认为我丈夫死亡发生在假期,事故地点也不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上下班途中”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古小琼
古小琼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则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你丈夫在春节假期届满后从老家父母处返回公司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公司的说法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