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原来所在的公司为“拉关系”,将员工的失业保险委托给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3个月前,公司精简员工时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当我前往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却被告知办理失业保险的必须是用人单位,而我的用人单位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我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请问我能否要求原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读者:肖琳琳
肖琳琳读者:原公司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的行为违法。《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你原来所在的公司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你原来所在的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