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名家政女工,现年50周岁,达退休年龄后,没办退休手续继续在原公司工作,并准备参加职业培训。最近公司调整在岗工人工资没有我。公司说因我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与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再享受在职工人待遇。请问我没办退休手续,也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王丽艳
王丽艳读者:就此类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建字〔2016〕69号)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中予以明确: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是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因此女工年满50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劳动关系,也就难以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