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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黑爆竹” 店主应担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3-01 10:46:35

编辑同志:一个月前我7岁的儿子购买了两盒小区商店出售的爆竹,不曾想在点燃时,因爆竹引线太短且非慢性引燃,以至于刚扔就爆炸,导致我儿子眼睛被炸伤。后经查店主没有办理爆竹销售许可证,也无法提供爆竹的生产厂家和质量合格证明,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店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郑秀妍

郑秀妍读者:店主没有办理经营(零售)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同时店主属于非法进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店主明知自己所销售的是“黑爆竹”依然销售,应依法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