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三男子平日里喜欢古玩,听说有古墓,竟打起了盗墓发财的主意,到古墓里去找“宝贝”。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对受理的首例盗掘古墓葬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徐某、葛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5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伙同被告人徐某、葛某前往淮北市杜集区某搅拌站北侧山坡处,用携带的工具挖掘盗洞后盗掘古墓葬。其中黄某参与盗掘古墓葬2座,盗得铁剑、铜镜、陶楼、石门、盖子(系一般文物)等物品,共分得赃款3500元;徐某参与盗掘古墓葬2座,盗得铁剑、铜镜、陶楼、石门、盖子(系一般文物)等物品,共分得赃款3500元;葛某参与盗掘古墓葬1座,盗得石门,分得赃款1000元。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两座墓葬均为汉代古墓葬,其中一座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座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3人案发后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移交文物部门。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徐某、葛某共同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3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退还全部赃款,被告人黄某亲属、葛某亲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对3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房静静 周敬·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一旦实施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将会受到法律严惩。提醒广大市民,切莫无视法律规定,将自己送进法律牢笼。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