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年幼的妹妹捡到手机,交给刚成年的哥哥小勇(化名),但哥哥却将该手机支付宝里钱款盗窃。2月18日,记者从肥东县人民法院获悉,小勇因犯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8年2月16日,小勇将其年幼妹妹捡到的智能手机留作己用。自当年2月16日至2月24日期间,小勇通过清除数据、解码等方式,登录了该手机原持有人杨某的支付宝账号并获取了支付密码,随后,将被害人杨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1.1万余元充值至支付宝账户,并将该钱款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
杨某报案后,公安循着线索找到了小勇。小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所盗钱款赔偿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小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384.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还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小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秦静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