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陈某30岁未婚,去年春节前,陈某经介绍认识了袁某,陈某与袁某签署了一份“租友”合同,让袁某冒充女友陪其回家。临走前,陈某的父母包了5000元红包给了袁某。陈某当时不知情。双方分手后,陈某得知红包的事,要求返还被拒,袁某认为这是陈某父母赠送的无需返还。请问袁某收的红包是否要返还?
读者:谢前
谢前读者:陈某和袁某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双方的“租友”合同虽然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由于违背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袁某应返还陈某父母的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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