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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不能代书遗嘱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3-05 09:53:43

编辑同志:梁阿姨有3个女儿,老伴早逝。梁阿姨生前,一直与长女共同居住生活。鉴于此,梁阿姨曾口头表示将现居住的房子留给长女。后梁阿姨因病住院,在病房口头立了一份遗嘱,让长女书写后,签了名按了手印,表示把房子留给长女。然而梁阿姨的另两个女儿认为遗嘱不真,为此打起了官司,法院审理后判决遗嘱无效。请问梁阿姨的遗嘱为什么会被认定无效?

读者:于浩

于浩读者:我国《继承法》对各种遗嘱的法定形式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遗嘱分为口头、自书、代书、录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必须亲自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签名。无法自书遗嘱的当事人,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梁阿姨的遗嘱,虽然由长女代替书写,她本人签字的,但代书人是其长女,是继承人之一。且梁阿姨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成为无法证实的关键问题。因此法院判决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