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法院发布2018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
法治安徽网讯 翻译作品著作权引发涉外诉讼,科大讯飞为商标维权, 江淮汽车新车标惹纠纷……3月21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有三起案件备受公众关注。
翻译梭罗著作引发著作权纠纷
2005年6月,江某与上海六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美国作家梭罗所著《种子的信仰》一书签订《委托翻译合同》,2008年4月,双方终止该合同。2013年9月,江某与人民东方出版社传播有限公司就该书签订《委托翻译合同》,至诉讼时该书尚未出版。2005年6月,孙某与北京正源同人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就该书签订《翻译合同》, 2005年9月,北京正源同人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与燕山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就孙某翻译的《种子的信念》图书出版发行事宜进行约定。2005年12月,孙某翻译的《种子的信念》一书出版。江某看到孙某翻译出版的《种子的信念》一书,认为其中存在大量与自己译稿相同或类似文字,甚至沿袭其书稿中许多错误,于是起诉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对比,案涉两部作品在部分段落或字句上有多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是江某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孙某接触过其译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两名当事人为了《种子的信念》译书之争,前后历经十余年。因孙某已定居瑞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首次利用远程开庭系统审理这起涉外侵害翻译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实现在中国和瑞士两地远程视频庭审。该案中,翻译作品因限于原著的文字表达以及逻辑结构等,译者难以进行个性化的发挥,呈现出来的翻译作品也难有截然不同的差别。法院首先剔除在先作品中的思想成分,再剔除表达成分中的公共素材、必要表达等非独创性表达成分,进而对相似的独创性表达成分是否足以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因此认定不构成侵权。
科大讯飞遭遇“傍名牌”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大讯飞公司)作为我省知名的科创企业,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多次荣获国家级科技奖项,拥有“科大讯飞Iflytek”文字注册商标、是“讯飞”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8年3月,科大讯飞公司在百度搜索“讯飞云”时,发现吉林省辰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吉林辰迅公司)擅自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其产品名称,并在网站醒目位置使用“讯飞互联”等字样,易使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
科大讯飞公司起诉吉林辰迅公司商标侵权,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调解结案。
法官释法:该案一方当事人远在吉林省,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使得合法权利尽早实现并得到法律保护,庭前承办法官多次运用电话、远程视频系统,组织双方梳理案件事实,双方就调解内容达成一致后,在远程视频调解室当场制作调解协议,通过远程视频调解系统传输给吉林辰迅公司,吉林辰迅公司即刻打印盖章邮寄回法院。该案另一方当事人是省内著名科创企业,在立案后仅在远程调解时到庭两次,案件即得到圆满处理,充分体现了高效优质的司法保障。
江淮汽车新车标之争
王某是汽车造型的爱好者,设计了两个logo图案。2007年,王某到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淮汽车公司)处,向江淮汽车公司工作人员出示了印有logo图案的A4纸设计图。2013年,江淮汽车公司委托其公司的意大利设计中心,设计了新车标,并且在2014年北京国际车展上展出的SC-9概念车上使用了该新车标。王某认为该新车标与其设计图案相似,侵犯其著作权,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江淮汽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和车标,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淮汽车公司与王某就汽车车标这一题材分别创作出不相同的作品,均系独立完成并具有独创性,应当认定各自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权,驳回其诉请。
法官释法:江淮汽车公司涉案的车标与王某的作品有一定的相似性,江淮汽车公司、王某分别就作品创作来源进行了说明,但江淮汽车公司的设计有在先注册商标及由其设计中心独立、自主设计等证据予以证明。故两者均系独立完成并具有独创性,各自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该案意在鼓励独创精神,既引导企业提升著作权保护意识,同时也引导著作权人合理行使诉权,为著作权行使划定边界。
(王颖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