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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17人因涉黑被判刑 一公安局原副局长获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3-28 14:37:23

法治安徽网讯 3月27日上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武振飞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组织卖淫、诈骗、虚假诉讼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振飞、武润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武振飞、武润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余13名被告人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并多次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属于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武振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罚金人民币四百零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武润泽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罚金人民币四百零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被告人葛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等的刑罚。

另外,法院对15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在案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变现,分别按比例发还被害人、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的现金分别按比例发还被害人、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当天上午,谯城区人民法院还公开宣判了另外两起与该案有关的案件。


原执业律师武永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虚假诉讼案,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武永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利辛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孙亚峰受贿、包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法院一审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判处孙亚峰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亚峰多次接受武振飞、武润泽的财物、并因与李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为武振飞、武润泽提供利益保护。孙亚峰明知武振飞开设的中鑫公司违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有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仍自2016年开始将其和其家属控制的321万存款存入,非法获取高额利息,不依法履行职责,甚至多次包庇、纵容,致使武振飞、武润泽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发展壮大,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另查明,2003年至2019年期间,孙亚峰在任利辛县公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委副书记、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61次,收受现金及购物卡共计295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亚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属情节严重。其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巨大,依法应数罪并罚。孙亚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又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孙亚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郑文慧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常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