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父母离婚时在协议中约定:9岁的我随母亲生活;父亲每周六下午来探望我2小时,少一次需要向母亲支付100元违约金。父亲开始尚能履约,再婚后渐渐不能兑现,后父亲又生了个小弟弟,来探视我的时间更少。近期父亲表示每个月转账给母亲400元违约金,他不再来探望我。请问父亲是否可用违约金来代替对我的探望?
读者:小萍
小萍读者:不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同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不能用违约金来调整。《民法总则》强调了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你父母离婚协议中有关你父亲探视权的协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没有法律约束力,“违约金”不能成为你父亲代替探视的依据。
颜梅生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