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某商店进行内部装修,与丁某签订了合同。约定:该店提供材料,丁某按照商店的要求装潢,验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装潢费。丁某接到该装潢工程后,找来王某等人装修,每天工资100元。王某在装修过程中,不小心被异物击伤右眼,请问王某的医疗费用,该由谁担责?
读者:李林
李林读者:丁某和商店的关系为承揽关系。王某与丁某属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作为雇主的丁某对王某在装修中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商店则不承担责任。
颜东岳 唐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