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公司有很多销售人员,都掌握公司的销售、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为防止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公司与他们签订了保密协议。请问对签订了保密协议的销售人员,能否禁止他们去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
读者:方袁润
方袁润读者:《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订了保密协议,员工不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后,都负有保密义务。如果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保密协议不具有限制员工离职后进入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作用。要想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到竞争对手单位工作,还得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