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近半年来,我通过美团等网络外卖平台在某快餐店点餐10次,有3次给了差评,并留下“品味差、品相差”等评论。此后店主不停地打我电话争吵,声称我的差评侵犯了该店名誉权,威胁要到法院告我。请问我的差评构成对该快餐店的侵权吗?
读者:王鹏飞
王鹏飞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外卖平台设置买家评论功能之目的就是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帮助卖家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你用餐后对该快餐店所作的评论,仅是一种消费体验的表达,并不存在借机诽谤、诋毁的主观恶意,故不构成对该快餐店名誉权的侵犯。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