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老夏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老李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两个月后,老夏又以其朋友的名义向老李借款82万元。后经老李追讨,老夏归还了15万元及利息,但其82万元借款和利息至今未还,老夏表示这82万元是其经手,帮朋友借的,应由其朋友偿还,但后经调查发现82万元未给其朋友。请问这82万元,谁是借款人?
读者:袁小贝
袁小贝读者:在民间借贷中常常发生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依法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但在实际收款后并未将款项交付给借条上记载的名义借款人的,该行为人应认定为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对82万元谁是借款人,老夏虽然是以其朋友的名义借的款,但实际上其并未将款项给其朋友,故依法应认定老夏为借款人,由老夏承担还款责任。
潘家永 颜东岳 李德勇